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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勤与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00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审申请再审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虢国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申永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申群元。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审被申请人):李勤,三门峡市农业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静洁,三门峡市湖滨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崖底村委)因与被上诉人李勤债务纠纷一案,李勤于2004年6月25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作出(2004)三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崖底村委不服,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5)三民再字第49号民事判决。崖底村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豫法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010年12月1日,原审法院作出(2008)三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维持(2004)三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崖底村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崖底村委的委托代理人申群元、常树山,被上诉人李勤的委托代理人刘静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1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庞 敏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