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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象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段宗元与黄保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宗元,黄保存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象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段宗元。被告黄保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宗元与被告黄保存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宗元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宗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8元,退回原告79元。审判员  周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