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象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段宗元与黄保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宗元,黄保存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象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段宗元。被告黄保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宗元与被告黄保存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宗元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宗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8元,退回原告79元。审判员 周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