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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1)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与象山德川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象山德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526号原告: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753号。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小明,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德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38号。法定代表人:曾祥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德川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