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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与方建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方建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詹家山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郦永年,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林红,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方建云,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方建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秀丽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郦永年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林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建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诉称,2005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按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店面5间,租期5年,每年租金16000元。被告仅支付租费42000元,尚欠租费38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38000元。被告方建云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租租赁协议一份。按协议约定,被告方建云承租被告所有的下山湾店面仓库5间,租期5年,从2005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6000元。2005年11月8日方建云支付租金17300元(因2004年年度尚有2个多月的租赁期,故05年年度租金算17300元)。2009年1月24日方建云交纳租金16000元。2010年2月19日交纳租金10000元。至起诉时尚欠租费38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费38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记帐联三份等予以证实,因被告方建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方建云欠原告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租赁费3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建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建云尚应支付原告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费计人民币38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方建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诸德审 判 员  杨秀丽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