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山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山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260号原告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工业区吉源东路恒通工业楼。法定代表人洪振水。委托代理人潘正兵,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山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美光工业区一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刘春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03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