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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450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高晓华、高晓春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高晓华,高晓春,高成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509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8楼01室。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娟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晓华。被告高晓春。被告高成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华、高晓春、高成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210元。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