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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玉顺与柴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玉顺;柴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商初字第279号原告陈玉顺。被告柴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顺与被告柴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顺撤回对被告柴明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顺负担。审判员  夏前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