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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万亮与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亮,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徐万亮,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8F。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亮与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万亮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万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万亮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海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