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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渭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区科光宏盛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瑞邦电子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科光宏盛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瑞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绵阳高新区科光宏盛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鹏飞,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浙江瑞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丁库,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正萍,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绵阳高新区科光宏盛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两份(两份汇票记载,出票日期均为2011年7月22日,到期日均为2011年10月22日,票面金额均为500000元,出票人均为陕西如意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付款人均为兴业银行咸阳支行,收款人均为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浙江瑞邦电子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1010元,由申请人绵阳高新区科光宏盛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雒 庆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扬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