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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82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马平恢复原状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825-1号原告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陈罗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黄士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江,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吉林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马,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平,系被告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高迪汽车附件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巨力达汽车电器公司)及被告马平排除防害、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高迪汽车附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11年10月9日我院作出(2011)茅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十堰巨力达汽车电器公司500000元财产”。2011年10月18日被告马平向本院提供其所有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28号、东城开发区街办长春路居委会的两处房产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十堰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被告马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28号、东城开发区街办长春路居委会的两处房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5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查封、冻结被告马平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28号(房产证号:20××76)、十堰市东城开发区街办长春路居委会(房产证号:20××97)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守炜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