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钟福权与谢绍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福权,谢绍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902号原告:钟福权,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谢绍良,男,约35岁,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福权诉被告谢绍良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福权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