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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钟福权与谢绍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福权,谢绍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902号原告:钟福权,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谢绍良,男,约35岁,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福权诉被告谢绍良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福权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