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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华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叶寿山与被告王元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寿山,王元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叶寿山,男。委托代理人李水生。被告王元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寿山与被告王元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寿山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寿山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