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503民初908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诉讼请求、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102.01元、答辩意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诉讼请求;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102.01元;答辩意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3民初9089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 负责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荫娣,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绵秀,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祖清,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案 由 立案日期 适用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信用卡纠纷 2019年8月21日 简易程序 是 原告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102.01元,利息1785.48元、违约金691.6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797.2元,及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意见 未作答辩 认定的事实 与理由 欠款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1年10月20日 合同名称 《招商银行精致版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 利息 日利率万分之五 分期手续费 单期手续费率0%-1.67%,每月为1期,按业务类别不同给予不同期数选择。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同时负有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义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后,未能及时补足透支款,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应予支持。被告对信用卡账单进行分期后,未能及时支付相应分期手续费,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付分期手续费,应予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原告仅以公告形式通知被告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而非双方对违约金作出约定,该公告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对于原告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陈祖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99102.01元,利息、分期手续费合计4582.68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招商银行精致版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4元,被告陈祖清负担1177元。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三 鑫 二Ο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许 祥 鑫 书 记 员 吴 晓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