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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跃棋。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1)金东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金东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依法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捎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故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丁予兴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