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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7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与西安正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西安正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53号原告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30号。法定代表人冯居秦,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粉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正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17街坊46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卫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幸福中路14号。法定代表人宋立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诉被告西安正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正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14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