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离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86-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孟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巳履行了全部案件款3650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