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连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连某,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连某原系夫妻,后经法院调解离婚,楼房经威海中院终审判决,但对夫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未予处理。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汽车份额款及养老保险金等共计63686.25元。原告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连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连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连某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鞠海峰审 判 员 于洪香代理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囡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