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021号原告田某,核工业西北地勘局211大队退休干部。被告魏某,西北国棉三厂退休职工。原告田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被告魏某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由于工作原因双方多年居少分多,夫妻之间闹矛盾已经二十余年,现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魏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要求离婚主要是因为其有第三者,多年来家庭和子女都是被告一人照顾,希望原告回心转意,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魏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70年婚生一女取名田丰华,现已成家多年,1973年婚生一子取名田旭,今年因病去世。由于原告工作原因,早年原、被告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子女成长阶段主要由被告抚育。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09年年底双方分居至今再未共同生活。2010年11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表示还愿与原告共同生活。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四十余载,理应互敬互爱,相互照顾,共享美好晚年。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理应增进沟通,理性对待,以求达成共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在今后照顾原告生活。纵观原、被告婚姻经过,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多年婚姻,理性对待,化解矛盾。原告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