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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与张善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张善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67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被告:张善勇,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与被告张善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善勇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善勇拥有的16头猪(1头母猪、15头肥猪)。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