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674号徐某诉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杜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徐某,女,1982年10月4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紫阳县妇幼保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乌某,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1979年2月14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焕古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紫阳县公安局干警。系被告杜某某的姐夫。原告徐某诉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红霞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乌某,被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杜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杜娅菲由被告杜某某抚养教育,原告有权探望女儿杜娅菲。被告杜某某在紫阳县焕古镇人民政府上班,协议离婚后,被告就回到了单位上班,常年把女儿交由其父母照顾,随着女儿年岁的增长,身体各个部位慢慢开始发育,需要母亲在身边给予指导、帮助,而被告父母年老体弱多病,对照顾女儿很吃力,加之有时女儿不听话,被告的父母就会打骂女儿,给女儿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阴影。2011年8月,被告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形下,擅自做主将女儿由其父母带到重庆生活,剥夺了女儿获得母爱的权利和原告探望女儿的权利。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女儿杜娅菲由原告抚养教育。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自2007年协议离婚后,女儿杜娅菲的抚养教育权归被告杜某某,原告有探视权;(2)紫阳县妇幼保健院的证明,证明原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抚养女儿杜娅菲,有利于杜娅菲的成长教育;(3)紫阳县社保经办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杜某某的父亲患有结肠癌,其父亲身体有病无法帮助被告照顾女儿杜娅菲;(4)照片5张,证明原告的婚生女杜娅菲在被告父母的照顾下,不听话被打的事实;(5)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女儿杜娅菲与原告在一起生活时很开心,不愿与被告在一起生活;(6)原告与女儿杜娅菲的聊天记录,证明杜娅菲很渴望与原告在一起生活;(7)证人覃华兰、贾仕杰的证言,证明杜娅菲渴望与原告在一起生活,不愿回到被告家的事实以及身上有被打的痕迹。被告杜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被告自2007年协议离婚后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上明确载明了女儿杜娅菲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有探视权,现在原告以小孩杜娅菲被带到重庆剥夺了原告的母爱权和探视权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完全是在寻找借口,企图达到自己的目的。杜娅菲从生下来就一直是由被告杜某某的父母带着的,原告除了生孕孩子一次,其他什么也没有做,原告根本就不会照顾孩子,被告将女儿杜娅菲转到重庆去上学,完全是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与原告行使探视权并不矛盾,原告现在还未再婚,有自己的事业和追求,根本没有精力和能力照顾杜娅菲的生活和学习,再加上原告喜好吃、喝、玩、乐,下班后,更多的时间用在打牌娱乐、聚会喝酒等事上,没有时间照顾孩子生活和学习,更不懂得照顾教育孩子,不利于孩子教育和成长。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供了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协议离婚,女儿杜娅菲的抚养教育权归被告;(2)西南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被告的父亲手术后恢复的好,有能力帮助被告照顾女儿;(3)杜雯的说明,证明被告的二姐在重庆帮助被告父母照顾杜娅菲;(4)移动公司的电话祥单,证明被告在女儿杜娅菲去重庆前电话通知过原告,并与原告商议过;(5)照片6张、QQ空间说说截图4张,证明原告经常出入各种娱乐场所,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女儿杜娅菲。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离婚协议书一份和证据(2)紫阳县妇幼保健院的证明,被告无异议,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紫阳县社保经办中心证明内容被告方无异议,但对证实的问题有异议,而被告方提供的西南医院证明书恰与原告要证明被告的父亲患结肠癌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需要定期复查的事实相印证,说明了被告的父亲身体有病无力照顾杜娅菲,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4)照片5张被告方有异议,认为杜娅菲臀部的伤是自己碰的,不是爷爷婆婆打得的,但从照片上能分辨出是打的痕迹,而不是碰的痕迹,此证据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调查笔录因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且证明内容能互相印证,故对其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QQ聊天记录被告方有异议,认为只是一个日常的聊天记录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不能证明原告与杜娅菲感情深厚,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人覃华兰、贾仕杰的证言,证人身份真实,且证人覃华兰所述证言能与原告提供的书证(5)证据照片相互印证,证明杜娅菲有被爷爷打和不愿回被告家生活的事实,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离婚协议书原告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西南医院证明书原告方异议,认为无法与原件核实,只能证明被告的父亲患结肠癌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过,需要定期复查,但与原告出示的紫阳县社保经办中心证明相印证,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杜雯的说明原告有异议,认为只能证明被告的二姐把自己的孩子转到重庆去上学了,辞了工作到重庆去照顾自己的孩子去了,结合全案综合分析此说明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4)移动公司的电话祥单原告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将小孩转到重庆时征询过原告的意见,结合全案来看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通过电话,至于通话的内容无法证实,故不作为证据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5)照片6张和QQ空间截图说说原告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母亲,综合全案来看六张照片来自原告的空间,且出自不同年份,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父母偶尔的应酬和打牌就不具有抚养权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杜某某于2003年4月12日在焕古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9月23日生于一女,取名杜娅菲。2007年10月29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杜娅菲由被告杜某某抚养教育,原告有权探望女儿杜娅菲。协议离婚后,原告也在行使探视权,经常周末把孩子接回家玩,2011年8月,被告杜某某将女儿交由其父母带到重庆生活。另查明被告父母在照顾杜娅菲期间,曾殴打过杜娅菲。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紫阳县妇幼保健院的证明、紫阳县社保经办中心证明、照片5张、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出示的离婚协议书、西南医院证明书和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以上证据在卷可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抚养权是否应变更,从本案原、被告的证据和全案事实进行分析,原、被告自2007年10月29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杜娅菲由被告杜某某抚养教育,原告有探视权。但被告杜某某在获得抚养权后,自己并没有真正尽抚养义务,而是把抚养义务转移到杜娅菲的爷爷婆婆处,现在又把孩子转到几百公里远的重庆去上学,剥夺了女儿获得母爱的权利,使幼小的杜娅菲无法享受到父母的亲情,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当庭提供的紫阳县社保经办中心证明和被告提供的西南医院证明书都能相互印证杜娅菲的爷爷身体有病,患结肠癌做了手术需要定期复查治疗,无力照顾杜娅菲;原告提供的证据照片5张和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杜娅菲在被爷爷婆婆抚养期间被打的事实,给孩子心灵造成阴影,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款(2)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0日内,将婚生女杜娅菲交由原告徐某抚养教育。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杜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岚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7-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