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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冰诈骗罪,张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40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冰。2010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冰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海英、记录员武陶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张冰以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被害人朱某乙、季某夫妇借款。朱某乙、季某同意以其名下的本市凤凰南苑6幢801室向银行抵押贷款借与张冰周转。4月29日,张冰与朱某乙、季某到本市国立公证处办理有关委托张冰全权处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手续时,张冰欺骗朱某乙、季某签下委托张冰全权处理转让房屋的公证。8月6日,张冰利用之前骗取的委托办理房屋转让公某擅自将被害人朱某乙、季某所有的本市凤凰南苑6幢801室以人民币128万的价格转让与陈某乙,并将扣税后所得房款120万元占为己有。后因朱某乙、季某夫妇催要房产证,张冰为继续欺瞒被害人,隐匿其犯罪所得,花费人民币600元制作了位于本市凤凰南苑6幢801室的杭房权证上改移字第**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2008A0000324132的契证、杭上国用(2008)字第0018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鉴定,上述房产三证均系伪造)交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及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及伪造的房产证、收缴通知书、鉴定、缴销伪造契证结论书及伪造的契证、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事项意见单及涉案国有土地证、婚庆承包合同及承包协议、短信打印单、情况说明、照片光盘、公某、房屋转让合同及登记材料、电话录音记录单、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谈话某、贷款材料及还款凭证、湖北鄂州项目情况说明、民事起诉状、裁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张冰应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冰辩称,去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委托房产抵押借款公证时并不知道朱某乙、季某夫妇同时办理了委托房产转让公证,银行贷款及卖房款用于投资婚庆公司与湖北鄂州小商品市场项目。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张冰以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被害人朱某乙、季某夫妇借款。朱某乙、季某同意用两人名下的本市凤凰南苑6幢801室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借与张冰周转。4月29日,张冰与朱某乙、季某到本市国立公证处办理有关委托张冰全权处理房屋抵押贷款及转让房屋的公证手续。5月20日,张冰以朱某乙、季某为保证人,以本市凤凰南苑6幢801室房屋为抵押向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贷款人民币60万元,后于同年8月5日还清全部贷款。同年8月6日,被告人张冰在未告知朱某乙、季某夫妇情况下将本市凤凰南苑6幢801室以人民币128万的价格转让给陈某乙,并将扣税后所得房款120万元占为己有。同年9月,因被害人朱某乙催要房产证,被告人张冰为继续欺瞒被害人,隐匿其犯罪所得,花费人民币600元制作了位于本市凤凰南苑6幢801室的杭房房权证上改移字第**屋所有权证、编号为2008A0000324132的契证、杭上国用(2008)字第0018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鉴定,房产证、契证系伪造)交给被害人。同年11月,被害人朱某乙、季某夫妇发现房屋被卖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冰,张冰矢口否认,此后便与被害人失去联系。2010年12月6日,被害人朱某乙到公安机关报案。12月13日,被告人张冰在江苏吴江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3月,被告人张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脱逃。4月23日,被告人张冰在安徽省蚌埠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朱某乙、季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3月,被告人张冰以开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朱某乙、季某夫妇借款,朱某乙、季某同意以本市凤凰南苑6幢801室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借给张冰。4月29日,朱某乙、季某与张冰到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有关委托张冰处理房屋抵押贷款公证手续时,因受张冰欺骗而签下委托张冰处理房屋转让委托书及公证笔录。9月初,张冰将一套新的房产三证交还朱某乙、季某夫妇,说是因为房子作过抵押,上面有记录难看,所以换了新证。11月23日,有人上门看房子并问是否委托张冰卖房子。后朱某乙打电话问张冰,张冰说房子没卖掉。当月30日,朱某乙到杭州房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询问时,发现房子以128万的价格过户转让给了陈某乙,而且张冰归还的房产三证是假的。(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2日左右,张冰以自己承包经营的婚庆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8月6日,张冰将凤凰南苑6幢801室以1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并签订张冰在2010年11月5日前归还128万元借款可赎回房屋的承诺书。(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4月29日依法办理了朱某乙、季某委托张冰处理房屋抵押贷款、转让事宜的公证,也特别提醒朱某乙、季某仔细看清委托内容与谈话某。11月24日,应朱某乙、季某要求办理了撤销上述二份公证,但房管局通知说房子已经过户给他人了。(4)证人费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新工新村家中找到陈某乙出具的如张冰按期归还借款可归还凤凰南苑6幢801室房屋所有权的承诺书。(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曾电话通知张冰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6)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张冰是杭州翔宇文化创意策划有限公司的会计。2009年8月13日,张冰承包公司一个部门做婚庆,承包期一年六个月,承包费一年5万元,张冰支付了第一年的费用,第二年支付了1.5万元后于2010年10月不辞而别。承包期间,张冰并未投入资金。其还替张冰支付四、五万元的费用。(7)报案材料、发生情况报告表,证明被害人朱某乙因房子被张冰骗卖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3月18日,朱某乙因陈某乙上门收房再次到紫阳派出所报案。(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朱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张冰。(9)情况说明及伪造的房产证复印件、收缴通知书、照片光盘,证明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管理登记中心行政执法处证实朱某乙递交的房屋产权证书系伪造证件,依法予以收缴。另查明凤凰南苑6幢801室已于2010年8月6日转移陈某乙所有。(10)鉴定、缴销伪造契证结论书及伪造的契证复印件,证明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证实涉案契证系伪造证书并予以缴销。(11)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事项意见单及涉案土地证复印件,证明2010年8月6日,朱某乙、季某名下的凤凰南苑6幢801室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至陈某乙名下,并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杭上国用(2008)字第0018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收回并注销。(12)婚庆承包合同及承包协议,证明被告人张冰与杭州翔宇文化创意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婚庆承包合同。(13)短信打印单及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3月15日公安机关通知张冰到案接受讯问,但张冰并未在规定时间到案。(14)公某、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谈话某,证明2010年4月29日,朱某乙、季某到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委托张冰处理房屋抵押贷款及转让房屋事宜的公证。(15)电话录音记录单,证明2010年11月27、29日季某打电话给张冰归还房产或售房款,张冰称未出售房屋。(16)房屋转让合同及登记材料,证明2010年8月6日,被告人张冰将凤凰南苑6幢801室转让给陈某乙。(17)贷款材料及还款凭证,证明2010年5月20,被告人张冰以朱某乙、季某为保证人,以凤凰南苑6幢801室房屋为抵押向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贷款60万元,后于同年8月5日还清全部贷款。(18)湖北鄂州项目情况说明、民事起诉书及法院裁定书,证明湖北鄂州花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招商局证实鄂东小商品批发市场项目用地合同已于2008年终止,原项目负责人胡来法因民事纠纷于2008年12月18日被法院裁定冻结其个人及公司名下财产。(19)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冰系被动到案。(2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冰的身份情况。(21)被告人张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以投资湖北鄂州小商品市场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朱某乙、季某借款,朱某乙、季某同意用凤凰南苑6幢801室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借给其用于投资,并约好其先给他们夫妇四万元,以后项目利润双方平分,后总共支付给朱某乙夫妇二万八千元。2010年4月,其与朱某乙、季某到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有关委托其全权处理房屋抵押贷款及转让房屋的公证手续。5月,其以本市凤凰南苑6幢801室房屋为抵押向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贷款人民币60万元。8月6日,其将该房子以120万元的价格过户给陈某乙,并用售房款归还银行贷款。贷款及售房余款中有二十万元用于婚庆公司,以及通过吕文革投资九十五万元于湖北鄂州小商品市场项目。9月,因被害人朱某乙催要房产证,其花费600元通过办假证人员制作了这套房子的假三证交给朱某乙夫妇,并告知他们不要到外面使用该房产三证。2010年1月,其通过吕文革得知湖北鄂州小商品市场项目,该项目负责人是胡来法。7月,其去当地实地考察该项目时,有当地政府官员及银行人员陪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冰所提去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委托房产抵押借款公证时并不知道朱某乙、季某夫妇同时办理了委托房产转让公证的辩解,经查与到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冰所提银行贷款及卖房款用于投资婚庆公司与湖北鄂州小商品市场项目的辩解,经审理查明,张冰称将现金九十五万元交给吕文革投资湖北鄂州小商品市场项目却无法提供相关投资凭证,而且湖北鄂州花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招商局证实湖北鄂州花湖开发区于2008年与胡来法签订的鄂东小商品批发市场项目用地合同已于当年终止,胡来法因经济纠纷已被法院裁定执行其个人及公司名下财产,因此张冰投资于鄂东小商品批发市场项目的辩解不能成立。张冰称自己将二十万现金投资婚庆公司同样没有相关凭证,且证人朱某甲证明被告人张冰承包婚庆服务时并未有投资,故被告人张冰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冰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以生意投资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夫妇的信任签订委托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房屋转让公证,并将售房款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冰为隐瞒其已将被害人夫妇的房产转让的事实,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宗雄信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丛林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