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销售分公司第二十加油站与吴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吴行初字第1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销售分公司第二十加油站(下称二十加油站)。负责人张亚州。被告吴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靳连兴,局长。原告二十加油站不服被告的吴人社罚决字(2011)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二十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立才审判员 张玉明审判员 陈会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力强书记员 王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