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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立成与邹国兵、苗伟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成,邹国兵,苗伟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68号原告:何立成,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邹国兵,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告:苗伟迪,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成诉被告邹国兵、苗伟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立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立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