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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建孟与徐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孟,徐巨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76号原告:陈建孟,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徐巨锋,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陈建孟诉被告徐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巨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建孟起诉称:2009年9月23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09年10月22日,被告若不能按时归还,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借款届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从2009年10月23日至2011年9月5日的利息92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中国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09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违约金。原告陈建孟为证明其诉称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被告徐巨锋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关联,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徐巨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建孟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中国人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09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计2840元,由被告徐巨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