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鹿行审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林军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温鹿行审字第84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世斌。 被执行人:林军。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温城法处字(2010)第063-13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0年8月5日以来,被执行人林军负责经营的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六路2359号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城外阁美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该店经营面积约750平方米,餐桌23张,可同时容纳180人就餐,厨房间面积为40平方米,三灶六眼,未安装油烟净化器和油水分离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林军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罚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2月14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林军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的温城法处字(2010)第063-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元 代理审判员 王浩泽 代理审判员 胡佳颖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