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淑盈与被告西安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盈,西安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明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63号原告黄淑盈,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西安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5号嘉汇公寓1幢10102室,注册号610100100294487。法定代表人胡新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博,男,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被告陕西明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5组西边。负责人杨坤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盈与被告西安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明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明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淑盈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盈撤回对陕西明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允之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