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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执备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冯虹与龙金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虹;龙金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备字第439-1号申请执行人冯虹,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石林路45号。被执行人龙金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青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金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