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南民一初字第0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方进保、乔恩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进保;乔恩桃;周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南民一初字第01514-1号 原告方进保,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 被告乔恩桃,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 被告周小明,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 本院在审理方进保与乔恩桃、周小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乔恩桃、周小明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芜湖市和友家电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共同被告。 经审查,被告乔恩桃、周小明要求追加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芜湖市和友家电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共同被告,其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两被告要求追加的被告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本院对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芜湖市和友家电有限公司不予追加为本案一审的共同被告,并不妨碍两被告在有证据情况下另行主张赔偿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驳回被告乔恩桃、周小明要求追加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和友家电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共同被告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世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