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苍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宋文华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苍刑初字第5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文华,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苍山县。2011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山县看守所。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1)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文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开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宋文华之妻何美在苍山县人民医院分娩一男死婴,宋文华怀疑是之前与本村村民朱佃刚发生矛盾时,朱佃刚将何美推倒所致,因此而产生报复之念。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宋文华骑摩托车到达朱佃刚家先是进行谩骂,后发现只有朱佃刚儿子朱某(10岁)一人在家,遂将朱某殴打,继而又掐朱某的颈部,造成朱某当场昏迷,被赶至家中的朱某母亲苏某制止,朱某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被害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现场勘查笔录;5、书证;6、户籍证明等;7、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文华故意杀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定性故意杀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宋文华之妻何美在苍山县人民医院分娩一男死婴,宋文华怀疑是之前与本村村民朱佃刚发生矛盾时,朱佃刚将何美推倒所致,因此而产生报复之念。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宋文华骑摩托车到达朱佃刚家先是进行谩骂,后发现只有朱佃刚儿子朱某(10岁)一人在家,遂将朱某殴打,继而又掐朱某的颈部,造成朱某当场昏迷,被赶至家中的朱某母亲苏某制止,朱某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4月10日下午我正在我家堂屋里吃饭,正吃着的时候,我听到有人骂着进了我家,然后进了堂屋,进屋后,那个男的用手掐我脖子,还拿我家的一个板凳打我胳膊一下,我当时吓得也喊不出来了,他正掐我脖子的时候,我妈妈从外边回家了,我妈妈进屋后去拉那个男的,那个人松开我又用手打我妈妈头,后来我就不知道了,醒来后我就在医院了。我没有抓那个男的,也没有骂他,当时吓坏了,我不认识这个男的,是不是我村的我不清楚,我们庄上好多人我都不认识。2.证人证言1)证人苏某证言证实:我儿子朱某被我村的宋文华给掐晕了,我陪儿子住院的,今天下午5点多钟,我正在西邻居家玩,我听到外面有骑摩托车的声音,紧接着有人乱骂,我以为是谁骑摩托车走路碰到人了,所以才骂的,我接着从我邻居家出来,看到一辆摩托车停在我家门口,回家一看,宋文华正掐我儿子朱某的脖子,两只手掐着小孩的脖子,我赶忙上去拉他说:“大叔,你不能揍小孩呀,我小孩爸爸与你有过节,小孩和你没过节。”我上去拉宋文华的手,他松开手用手扇我头,这时我儿子朱某说:“你揍俺妈妈吗?”说了两遍,小孩就晕倒了。宋文华在我家堂屋门口打我有五、六分钟,光打我头,我就光求他,他说:“俺小孩死了,我就得找您小孩事。”打我一阵后宋文华就离开我家了,临走时他还说:“我以后还来找你。”然后我打120来救小孩,小孩到医院还一直迷糊着。刚过完年,我对象朱佃刚和我们村的几个人打麻将被镇派出所逮去了,宋文华说这事是朱佃刚举报的,两人因为这事闹仗了。最后我对象找我村的宋兆刚、宋海军给调解的,我对象赔他二千元钱,这事就算完了。调解完这事后我对象朱佃刚就被公安拘留了。我听说宋文华的家属生个小孩,生下来就死了,宋文华说是和我对象朱佃刚闹仗时吓的,所以才找我们的事,他家离我家住的怪远,平时不见面,朱欣凯昏迷了两个多小时,脖子上还有明显掐痕,右胳膊光疼。2)证人宋某证言证实:今年4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就是宋文华掐朱佃刚儿子的当天下午五、六点钟左右,我当时在卞庄的,听我村村民(记不清是谁)给我打电话说朱佃刚的儿子被宋文华掐伤了,送人民医院去了,我才知道的。我听说年初宋文华与朱佃刚等人在村里赌博,被尚岩派出所的抓去了,宋文华说是朱佃刚举报的,朱佃刚去找宋文华问了,两人打了,因为打了宋文华,朱佃刚经宋兆刚、宋兆方调解,赔宋文华2000元钱算完了,听宋文华说掐朱佃刚儿子的当天上午,宋文华家属生的孩子死了,宋文华就说是朱佃刚上他家打他时,他老婆受到惊吓,小孩才没有的。因为这事宋文华当天下午才去找朱佃刚家人的。宋文华的家属是否被朱佃刚等人推倒,我不清楚。我听说朱佃刚给宋文华2000元钱是因为宋文华家属住院了,不好受,说受到惊吓。宋文华家属生孩子当天早上6、7点钟,当时还没生,宋文华给我打电话说:“小孩要是保不住了,我得找朱佃刚算账,要不就赔我五万块钱。”我说行,我给做做工作,我还说五万块钱太多,宋文华说:“不行,要不我也不让他好过。”我还让他别冲动,没想到下午他就去朱佃刚家掐朱佃刚儿子,因为这事,我还说宋文华一顿,跟他说把朱佃刚小孩差点掐死了,他也知道错了,就吓跑了。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买盐回来,走到朱佃刚家门口时,我看林华(宋文华)骑摩托车到朱佃刚门口停下来,下车他就骂了:“你不让我好,我也不让你好。”他骂着就进院子了,我就过去看看,这时朱佃刚家属也从西边跑过来了,她跑的比我快,我到朱佃刚家时,我看见朱佃刚家属拉着林华说:“二叔,我给你磕头。”我进屋后看见朱佃刚的儿子吓的哭不出来了,我忙着推小孩去里间屋了,这时又来个妇女拉架,朱佃刚家属光求着林华的。我还没到朱佃刚家时,就听小孩“吱呦”一声,没听到其他动静。宋文华掐没掐我不知道,后来什么样我也不清楚。我推朱佃刚的儿子去里间屋了,不知道宋文华打没打朱佃刚家属。4)证人金某证言证实:4月10日下午四、五点钟,我和朱佃刚的家属、和我庄的一个老嬷嬷正在朱佃刚家西边玩,正玩的时候,我看到朱佃刚家门口有辆摩托车,当时我跟朱佃刚家属说:“你家里来人了吗?”朱佃刚家属就往家里跑,她到家之后,我在路西边听到在家咋呼,我就去了朱佃刚家,进了朱佃刚家的堂屋,看到宋文华正在那里,朱佃刚家属正对宋文华说:“别给小孩生气,我小孩爸爸惹你,你找我小孩爸爸。”我当时也劝的,那个人就骑摩托车走了。我当时没有见宋文华打朱佃刚家属,后来听说打了她一巴掌。当时我没注意见小孩。5)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现在县医院工作,主要负责120随车医生这一块。2011年4月10日是我值班,这天我们去尚岩镇新庄出车救护了,当时120接报室说是一个小孩摔伤了,到那里我才知道这个小孩被人打伤了。4月10日下午四点五十分左右120接报室说刚接电话打120,说在尚岩镇新庄的一个十多岁的小男孩摔伤了。我和司机刘增美两个人去的,到了新庄也就是五点半左右,到了庄北头时已经有个人抱着十多岁的男孩,我下车问:“小孩怎么回事。”抱着小男孩的那个胖乎女的说被大人打了。当时这个小男孩其他状况还行,就是反应迟钝,我想着小男孩是被家人给抱上车的。应该是头遭到碰撞了,我把这小孩送到急诊后就走了。3.鉴定结论证实: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朱某损伤为颈部软组织挫伤。根据损伤大小、形态分析,符合钝器伤。朱欣凯的损伤为轻微伤。4.现场勘查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检查笔录显示2011年6月7日技术室接刑警六中队电话报告,勘查于2011年4月11日9时10分开始至11时0分结束,时间前后矛盾。5.书证1)朱某的住院病历证实:入院记录:患者家属苏某陈述,主诉:他人打伤后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现病史:患者于约1小时前被他人打伤,伤后意识不清,约1小时清醒,清醒后感全身多处疼痛。体格检查:神志清,精神差。记录日期2011年4月10日20点30分。入院诊断:主要诊断:脑震荡;其他诊断:多发软组织损伤。2)宋文华家属何美门诊材料证实:于2011年4月10日分娩一男死婴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文华于1971年2月8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4)和解协议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共赔偿各项损失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6.被告人宋文华的供述:今年4月10日上午我家属何美在县人民医院流产了,我当时气的太厉害了,我觉得是朱佃刚上次带人上我家打我时,不知谁把我家属推倒了,她当时就怀孕好几个月了,肚子怪大了,后来我家属就一直不好受,吃药打针的,最后还是流产了,我就认为是朱佃刚造成的,我就气的去找朱佃刚家人事的,当时朱佃刚在监狱里,我骑摩托车到下午四、五点钟去朱佃刚家,摩托车放朱佃刚家门口,我就进朱佃刚家骂了,他家属不在家,只有他儿子(不知叫什么名,10岁左右)在家,我在朱佃刚院子里骂朱佃刚,他儿子在堂屋门里边骂我,我就气的上堂屋打朱佃刚的儿,用手扇他脸,他头,他还是骂我,我就上去掐他脖子,正掐他脖子时朱佃刚家属进屋了,上来拉我说:“大叔,你不能打小孩,小孩跟你没过节。”我就松开手,朝朱佃刚家属头上、脸上扇的,朱佃刚儿子还说:“你揍俺妈妈吗。”我还继续打朱佃刚家属,边打边说:“我小孩让弄没了,我要把你小孩弄没,你心里什么味?”朱佃刚家属光求我的,打了有三、四分钟,宋付举家属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妇女进来了,她们一拉我,我就骂骂咧咧的走了,我走的时候说:“我以后还来找您。”我骑摩托车上县人民医院看护我家属去了,后来我听说朱佃刚的儿子住院了,开始我还想让我村的宋某问朱佃刚家属要钱的,一听他儿住院了,我也知道这事办错了,就没再让宋某去要钱,我就打工去了。我小孩没了,我去朱佃刚家想闹事的,发泄发泄,我发现只有他儿子在家,还骂我,我气的晕头了,就上去掐他脖子,后来朱佃刚家属来了我又打他家属,我没有想杀他儿子的想法。因为刚过完年,尚岩派出所上我村去抓赌博的,朱佃刚和我还有其他人都被抓去了,当时大街上人都说是朱佃刚举报的,我也说是朱佃刚举报的,朱佃刚就找人来我家打我,打我的时候把我家属推倒了,我家属后来就一直打针吃药,还是流产了。朱佃刚打我的事,我村宋兆刚和宋海军给调解的,赔我2000元钱算完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华故意杀人,未遂致一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解不是故意杀人,××例记载及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用手掐朱某的颈部,造成朱某当场昏迷,被赶至家中的朱某母亲苏某制止,被告人的在主观上是属冲动型报复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为此,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8000元经济损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系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崔言海审判员 樊杰斌审判员 陈国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远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