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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民二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洪剑峰与胡荣平、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剑峰,胡荣平,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地方公路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松民二初字第00278号原告:洪剑峰,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某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燕XX,宿松县破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荣平,男,某某项目部负责人。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陈汉海,该公司经理。被告:宿松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路。法定代表人:徐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金荣,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剑峰诉被告胡荣平、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剑峰于2011年9月24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撤回对被告胡荣平的起诉,于2011年10月19日又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剑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洪剑峰负担。审判员  吴哮豹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