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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83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师福侠、魏保明与魏保仓、卢亚玲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师福侠;魏保明;魏保仓;卢亚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832号原告师福侠。原告魏保明。委托代理人周梦雅,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路路,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魏保仓。委托代理人张应国,陕西长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卢亚玲。原告师福侠、魏保明与被告魏保仓、卢亚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福侠、魏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梦雅、张路路、被告魏保仓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国、被告卢亚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3日,其对其合法继承的三间平房及灶房进行修建、改造。同年5月6日晚10时许,二被告强行将正在施工的灶房拆毁,并阻拦原告魏保明继续修建灶房及三间平房,致魏保明误工60天。现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要求被告赔偿其材料损失费2800元、误工费6000元、工人劳务费1930元。被告辩称,原告改建的三间平房及灶房是父亲魏志敏的遗产,不属于二原告,原告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共有财产进行改建。经审理查明:师福侠与魏保明、魏保仓系母子关系,魏保仓与卢亚玲系夫妻关系。1989年2月3日师福侠及其丈夫魏志敏(已去世)与魏志敏之母邸青云达成分家协议,邸青云随二被告生活,分书第三项言明:“志敏由东往西盖三间平板房、剩余地方归保仓(北至志敏灶房沿水齐)”,之后魏志敏、师福侠在原宅基东边建起三间平房,并一直使用三间平房西北方自己原有的灶房一间。魏志敏去世后,二原告继续使用该三间平房及灶房。二原告认为魏志敏在世期间,一直由原告魏保明赡养,故魏志敏去世后二原告依法取得魏志敏的遗产。2011年5月3日,二原告对三间平房及灶房进行翻建、改造,遭到二被告阻拦,二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材料损失费2800元、误工费6000元、工人劳务费1930元。上述事实,有分家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二原告所翻建、改建的三间平房及灶房系魏志敏、师福侠夫妻共同财产,现魏志敏已去世,被告魏保仓作为魏志敏的继承人对魏志敏的遗产亦具有继承权,魏志敏去世后其继承人对其遗产尚未分割,二原告关于魏志敏遗产属于二原告所有,魏保仓对魏志敏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的诉称,没有证据支持;故二原告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对三间平房及灶房进行翻建、改建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