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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肇封法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芳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芳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肇封法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北泉,该社理事长。被告陈芳惠,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芳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发缴费通知催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然没有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武衡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