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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预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与于佳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于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预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29号1栋1单元601号房。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被执行人于佳平,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与于佳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预执字第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昌吴审 判 员  莫沙子代理审判员  吕奇文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