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东民一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文振与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振,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东民一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吕文振被执行人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文振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平执行员 刘贵权执行员 杨 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