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法执字第0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孟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86-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孟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巳履行了全部案件款3650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