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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汪峰、蒋祥秀等与刘毓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峰,蒋祥秀,刘毓成,罗华英,佛山市南海蓝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58号原告汪峰,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宝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祥秀,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毓成,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罗华英,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第三人佛山市南海蓝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罗湖区北湖二路豪润名苑16座铺位21号。原告汪峰、蒋祥秀与被告刘毓成、罗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佛山市南海蓝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然公司)为第三人,于同年10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汪峰的委托代理人刘宝平,原告蒋祥秀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刘毓成、罗华英及第三人蓝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峰、蒋祥秀诉称:原告汪峰、蒋祥秀与两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蓝然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两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中东第七小区D座507房(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转让给原告。但合同签订后,被告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使合同无法履行。依据《蓝然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由于一方违约,另外两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为人民币三万元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2、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2011年1月24日签订的《蓝然房屋买卖合同》,把其所有的位于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中东区第七小区D座507房过户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份、刘毓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公证书、房屋买卖合同、保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产登记信息卡、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两被告通过公证委托的形式委托案外人方福祥进行房屋买卖,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与方福祥、佛山市南海蓝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两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中东区第七小区D座507房的房产,价格为320000元。3、佛山市南海蓝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1份。用于证明原告已支付10000元定金。4、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交寄邮件收据各1份。用于证明原告通过邮件的形式督促两被告的代理人方福祥办理过户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并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月18日,两被告共同委托方福祥代为办理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中东区第七小区D座507房的房产的有关事宜,并于湖北省鄂州市公证处进行公证,确认方福祥的委托权限。2011年1月24日原告与方福祥签订《蓝然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中介方为蓝然公司,约定两原告购买两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中东区第七小区D座507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9.57平方米);成交价为人民币320000元。合同三方就楼价款的交付达成以下一致协议,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办理过户当日支付给卖方110000元,领取买方房地产权证且办好他项权证当日银行按揭付清房款200000元;税费由买方支付。卖方支付该物业售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收齐全部房款当日。卖方在交付该物业时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买方支付18600元作本次交易的全包费,包括过户费、税费、中介费、按揭评估费;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予卖买方,则卖方必须在确定不能出手物业的当天退还买方已付楼价款,并返还双倍定金给买方。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给买方即视为违约,买方有权确定是否解除合同。若买方不解除合同,卖方需每延期一日,向买方支付该物业全部楼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若买方解除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买方已付楼价款;由于一方违约,另外两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为30000元。2011年1月13日,蓝然公司出具专用收据一份,确认收到汪峰支付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中东区第七小区D座507房诚意金10000元,收款人为蓝然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伟泉,同意收款人为方福祥。另查明,佛山市住建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限购令”)。通知中明确表示,从发文之日起(即2011年3月18日),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在佛山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佛山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根据以上认定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蓝然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但是双方对付款方式以及过户、交房的时间约定不明确,且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定金10000元;另2011年3月18日佛山颁布“限购令”,两原告为外地户籍,其并未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故两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为客观不能,两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峰、蒋祥秀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晖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