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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与被告郝某、杨某、杨某、杨某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郝某,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骆某。被告郝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郝某、杨某、杨某、杨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骆某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5元,由原告骆某减半负担2267.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