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申请执行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陕西省西安市人。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辽阳太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宋某某申请执行吕某离婚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某长期不在家,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002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