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张婷、张益民、兰珍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张婷,张益民,兰珍连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建华,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赵建宏,山西汾水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婷,女,1988年2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张益民(系张婷之父),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兰珍连(系张婷之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苏飞云,女,稷山县翟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张婷、张益民、兰珍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1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