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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张婷、张益民、兰珍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张婷,张益民,兰珍连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建华,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赵建宏,山西汾水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婷,女,1988年2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张益民(系张婷之父),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兰珍连(系张婷之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苏飞云,女,稷山县翟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张婷、张益民、兰珍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1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