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201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邢志斌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程西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程西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2010-113-2号原告邢志斌,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苏水云,女,稷山县翟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所在地:韩城市新城区。被告程西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韩城市。委托代理人彭广业,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志斌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程西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志斌于2011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程西亚已私下和解,并已当庭履行为由向本院对程西亚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程西亚已私下和解,并已当庭履行,向本院提出对程西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志斌撤回对程西亚的起诉。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