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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实凤、田常春、田长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实凤,田常春,田长云,何文英,张明涛,张明君,张明磊,张明侠,杨其新,杨其合,阜阳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刘克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实凤,女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常春,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长云,男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群,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英(曾用名何永英),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涛,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君,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磊,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侠,女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其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其合,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秀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负责人:沈培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雯,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刘克龙,男上诉人雷实凤、田常春、田长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1)阜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雷实凤、田常春、田长云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雷实凤、田常春、田长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实凤、田常春、田长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雷实凤、田常春、田长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继华审 判 员  孙 荣代理审判员  汝 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