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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行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平县支行与广平县粮食局东张孟粮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平县支行,广平县粮食局东张孟粮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行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段保红,系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广平县粮食局东张孟粮站法定代表人王志广,系该粮站主任。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平县支行与广平县粮食局东张孟粮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广民初字第108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张维军代审判员 刘 培代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