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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与解传军、吴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解传军,吴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城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负责人朱耀国,主任。被执行人解传军。被执行人吴月忠。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与解传军、吴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莱城民再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09)莱城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9)莱城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子政审判员  亓 胜审判员  刘 魁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