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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民一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留阳与朱锟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留阳,朱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松民一初字第00765号原告:朱留阳,男,1939年2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朱艳林,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锟,曾用名朱坤,男,1963年5月23日,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系原告之子。原告朱留阳诉被告朱锟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留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艳林、被告朱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留阳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1968年原告与兄弟分家析产取得某某乡南街一间半店铺,1974年原告以调换的方式取得旁边一间半,改为两大间商住用房。被告一直随原告生活居住,被告成年后,原告为其成家立业,但是后来被告为经营将原告赶出该房以外居住。原告丧失劳动能力后,被告更不履行赡养义务。2010年基层人民政府为住民住房确权办证,原、被告再次发生房屋产权纠纷,经有关单位调解未果。故诉请依法确认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房屋系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XX号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于1997年10月在原告诉被告房屋析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1997)松民初字第672号判决已依法予以判处,且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有异议,应按照申诉处理,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又起诉,显已违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留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予原告朱留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应国审判员  吴哮豹审判员  曹光前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