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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执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伟杰与师根治赔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伟杰,师根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执初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马伟杰,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师根治,男,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且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新执初字第5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