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跃勤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丙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