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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跃勤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丙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