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本银、刘贤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本银,刘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赵本银被执行人刘贤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本银与被执行人刘贤军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 茂 春审判员 郭 向 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