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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执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田建国、刘丽红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国,刘丽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2679号申请执行人田建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丽红,农民。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田建国、刘丽红为与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委托被执行人XX所在地黄平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XX查无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建国、刘丽红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XX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XX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建国、刘丽红赔偿款184224.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199224.88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920元、执行费28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679号案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