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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313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133号原告田某。被告鲍某。原告田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因被告鲍某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 耀 世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杨千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