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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扈云海,朱友梅,朱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被执行人扈云海。被执行人朱友梅。被执行人朱友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申请执行扈云海、朱友梅、朱友新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于2011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5293.2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扈云海、朱友梅、朱友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扈云海、朱友梅、朱友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7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扈云海、朱友梅、朱友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惠玲审判员  边洪镇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誉雯